山東省章丘市政協(xié)常委、章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主任科員、濟南市九三學社社員吳春明說:
加班費是勞動工資的基本組成部分,屬于勞動者的基本權益,若不能得到切實保護,必將降低勞動標準,導致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收益權和休息休假權。
勞動者追索加班費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但仲裁和訴訟實踐中對于加班舉證的責任分配問題并沒有形成統(tǒng)一意見,因而導致案件審理過程中意見不統(tǒng)一,裁決結果各不相同。據(jù)調查,因證據(jù)缺失而不能全部追索到加班費的比例高達70%以上,并且群體性仲裁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趨勢。
以上現(xiàn)象的存在,在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但法律并沒有強制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考勤制度,也沒有規(guī)定考勤表必須經過勞動者的簽字確認,一旦考勤表丟失或變更,其舉證責任即轉移至勞動者,否則就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使勞動者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法律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將形同虛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就加班事實提供初步的舉證責任,然后由用人單位證明其實際的出勤情況。這一規(guī)定有四點不利于勞動者:一是初步的舉證到底是什么證據(jù)沒有明確,如果勞動者沒有掌握工資條、加班單、考勤打卡記錄等,將無法提供初步的證據(jù)。二是加班事實發(fā)生在十年甚至幾十年之前,勞動者難以有這樣心機完整的保存加班證據(jù)。三是如果以證人證言為證據(jù),一起加班的勞動者同時維權不能相互作證,其他勞動者也沒有膽量為其作證。四是如果用人單位以不定時工作制為名行標準工時之實,加班事實即使存在也難以追索加班費。
建議:
人大或政府以法規(guī)的形式頒布《勞動者加班證據(jù)管理辦法》?!掇k法》的核心內容是:無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勞動者申請加班都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存一份,作為最基本的加班證據(jù)。這樣做的重大意義在于:便于仲裁和審判標準的統(tǒng)一;避免勞動者盲目追索加班費,增加用人單位舉證負擔;避免用人單位惡意規(guī)避加班事實,逃避法律責任。
附:本文作者草擬的《勞動者加班證據(jù)管理辦法》
勞動者加班證據(j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者取得合法的加班勞動報酬,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于加班勞動的權利義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向勞動者發(fā)放《加班協(xié)商意見表》,雙方在《加班協(xié)商意見表》上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加班協(xié)商意見表》應包含加班理由、加班起止時間、加班地點等內容。
《加班協(xié)商意見表》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第三條 勞動者申請加班,應向用人單位遞交《加班申請表》,雙方在《加班申請表》上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加班申請表》應包含加班理由、加班起止時間、加班地點等內容。
《加班申請表》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第四條 因不可抗力、搶險救災、突發(fā)事故等原因,事先不能履行加班程序的,應當在事后一天內補齊。
第五條 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工資支付周期工資支付日之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工資支付周期內安排勞動者補休。超過本工資支付周期未安排勞動者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工資支付周期工資支付日之前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超過實行周期的標準工時計為加班。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能申請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拒絕加班。
勞動者申請加班,用人單位不同意加班的,造成的事實加班用人單位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拖欠勞動者加班費的,按月加付25%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