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九三學社章程和社省委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全委會議由常委會召集,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如有必要,經常委會決定可臨時舉行。會議由主委主持或主委委托副主委主持。 第三條 全委會議必須有超過全體組成人員三分之二的人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四條 常委會議擬定全委會議議程、日程草案,提請全委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條 應在舉行全委會議七天前,將會期、擬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與會人員。臨時舉行,可臨時通知。 第六條 不擔任社省委委員的市級組織主委和省直屬基層委員會主委列席會議,社省委機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七條 全委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應提前向社省委秘書長請假。 第八條 全委會議審議并決定由常委會議提交的屬于全委會職責范圍的議題。 第九條 全委會議審議議題、決定事項,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條 全委會議對列入議程的議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討論的,由主委或常委會提出并經全委會議組成人員半數同意,可暫時不表決。 第十一條 需要表決的議題必須獲得全委會議實到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二條 全委會議討論可以分組進行,也可以不分組進行。圍繞同一議題,會議組成人員個人發(fā)言一般不超過三次,列席人員也可發(fā)言。會議主持人確定發(fā)言次序并適當掌握發(fā)言時間。 第十三條 全委會議表決議題,采用無記名、舉手或者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會議主要內容由專人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主委簽發(fā)后存檔。會議主要內容除保密部分外,一律以適當形式公開。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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