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青島大學副校長、九三學社山東省委員會副主委、九三學社青島市委員會主委邵峰晶說:
近年來,救人者反被誣為肇事者的事件屢見不鮮,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見義勇為作為一個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實踐中沒有全國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定。
現有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不能完善的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及處理好與此相關的法律關系。
一是立法層次較低。各地對見義勇為的界定標準差別很大,如對于救災搶險中表現出的行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見義勇為是否要求事跡突出等。各地立法的不統(tǒng)一不利于我國法治的建設。
二是其效力和調整范圍有限,存在先天不足,難以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
三是一些地方對見義勇為的認定范圍較為狹窄、認定條件過于嚴格,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可能涉及到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責任,不利于見義勇為行為的倡導和發(fā)揚光大。
在國家層面,目前針對見義勇為行為能夠適用的法律、司法解釋很少。
見義勇為者因見義勇為行為而受到的損害應獲得有效而及時的救濟,從更高層次推進全國統(tǒng)一性法規(guī)的出臺,從立法上保障見義勇為行為的申請、認定及后期賠償、補助等程序,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建議:盡快出臺《見義勇為法》
總則:立法的宗旨、依據。立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章,見義勇為的主體、類型;對見義勇為的界定;見義勇為者救助的對象等。
第二章,權利。比如提供法律援助,要求侵害人或受益人的賠付請求權或報酬請求權等。
第三章,免責規(guī)定。明晰法律責任,包括對見義勇為行為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責任(如防衛(wèi)過當行為和緊急避險行為)和民事責任(如因見義勇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的減免規(guī)定和保護性規(guī)定。
第四章,救濟。國家對其權益的保障;相關社會保障。
第五章,獎勵。
第六章,程序。見義勇為行為申請、認定及后期賠償、補助等程序。
第七章,法律責任。侵害人和受益人的責任。國家、政府、基金會及相關負責機構的義務?;饡拓撠熢u定見義勇為的機構的運作,管理機制等,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