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院審判監(jiān)督體制改革的建議
發(fā)布日期:2010-11-11 點擊數:4407
審計師、九三學社山東省委財經委員會社員顧瑋說:
我國是法治國家,提倡以法治國,法院各項審判工作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熱點領域。無論是老百姓的茶余飯后,還是媒體網絡的雜談評論,抑或是黨委政府的重要決策,都會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司法審判方面的事件和問題。在實際的社會現實中,由于法院權力獨大,缺乏對司法公正性的有效性的監(jiān)督,使得現有的審判體制造成的不公正的審判結果也日益增多,已經成為司法公正的嚴重障礙,不公正的審判結果成為社會安定的重大隱患,法院審判監(jiān)督體制的改革、加強對司法公正性的監(jiān)督也尤為迫切。
一、 現行陪審制度不適于中國審判體制,建議取消陪審制度。
陪審制是海洋法系國家的重要審判制度,是決定被審判人是否有罪的關鍵,海洋法系的國家采用的是普世法則,是使用道德準則來判案的,陪審團成員是由非法律專業(yè)的社會普通人員組成,陪審團由十幾人組成,其職權是審查證據,聽取辯論,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實問題作出裁斷,如果有罪,再由職業(yè)法官據以判刑。只要陪審團大多數票通過,就可作出裁決;如果陪審團意見分歧太大,就必須解散陪審團,另行召集陪審團進行裁斷。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是以法律條文來判案的,有沒有陪審團不重要,是否違反法律條文規(guī)定是判案的依據,所以中國不適于用陪審制。1954年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同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針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一系列文件,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基本形成。由于種種原因,從1979年開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地位有所下降,人民陪審員制度從1982年憲法中消失了,1983年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也刪除了關于陪審的規(guī)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推進人民陪審工作的若干意見》才又恢復了陪審制度,但是關于陪審人員的資格要求與陪審普世化的要求相悖,而且陪審與法官的審判關系混亂,起不到陪審的作用。缺乏有效的陪審關系的陪審制度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建議取消陪審制度。
二、使用申、上訴率考核法官,以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我國對審判公正性的缺乏控制制度,使得我國的審判案件上訴和申訴率非常高,說明了一二審的審判質量不高,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如果能從提高審判質量上減少上訴申訴率,就能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得到極大的提高,現行實踐中,一審生效率100%的也不是個例,建議將一審生效率(95%)和終審申訴率(98%)作為審判法官的考核內容,不合格的予以相應的處罰或取其消審判資格。
三、對不符合規(guī)范的司法文書標準的裁判建議重新作出裁判決定。
最高院對司法文書的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實踐中很多法院都不執(zhí)行,是對對申訴人的申訴不作答復,造成申訴人不斷上訪,而據了解不按標準書寫司法文書是為了“回避當事人的一些問題”,建議對司法文書回避申訴人問題的法官進行處罰及重新做出裁判。
四、明文取消申訴時效時段
我國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申訴有時效性,但實踐中,很多法院都自行規(guī)定申訴的時效時段,這是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該明文禁止。
五、建立法院申訴案件檢察機制,有利于息訴。
對于申訴案件,同級檢察機關應啟動檢查程序,對法院的申訴案件進行檢察,以保證案件的審判的公正性。
六、人大、政協應設立專門的審判監(jiān)督部門,建立審判監(jiān)督機制。
實踐中,人大、政協對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缺乏有效的機制,建議同級政協、人大各自成立專門的審判監(jiān)督機構,對檢察院和法院的申訴案件實行告訴監(jiān)督,對于無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申訴案件,提請上級人大批復。